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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ㄧ、申請資格

養護機構申請資格: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所聘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護理之家、醫院申請資格: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所聘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二、應備文件:

  1. 負責人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2.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3.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4.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中度等級殘障手冊 (張數比例 1:3,申請一名外籍員工需要三張中度以上殘障手冊)
  5. 衛生署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6. 本國看護工名冊、個人勞保異動資料影本、照服員結業證書影本、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證書影本最近一個月排班表 + 出勤紀錄影本。
  7.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8. 勞資代表核備名冊。
    1. 最近一年勞工人數統計表。
    2. 最近 6 個月勞退舊制收據影本。
    3. 最近 6 個月勞退新制收據影本。
    4. 最近 6 個月勞保繳費收據影本。
    5. 最近 6 個月勞工退休金提繳明細表。

最近一次勞資會議紀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