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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資格:
1、雇主與被看護人之親等關係為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內之姻親;或為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2、雇主為外國人與被看護人具有前項親等關係,且雇主與被看護人均依法經許可在華居留。
3、雇主與被看護人無親屬關係,被看護人在華無親屬,且未居住於安養機構或榮民之家。
二、申請條件:
- A類:被看護人經合格醫院之醫療團隊專業評估認定符合以下情形其一,並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者。
j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k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l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
m經醫療專業診斷為完全依賴(巴氏量表評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B類:被看護者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及第9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
- C類:被看護者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
- D類: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
三、就業安定費減免資格: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 j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k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 l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四、申請時應備文件:
類 別 項 目 |
申請人 (雇主) |
被看護人 (病人) |
備 註 |
身 份 證 影 本 |
V |
V |
|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
V |
V |
|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或 持有特定項目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
V |
診斷書開具立日 起1年內有效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
附表五: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序號 |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項 目 |
等級 |
1 |
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 |
2 |
智能障礙 |
重度 |
3 |
植物人 |
重度 |
4 |
失智症 |
輕度 |
5 |
自閉症 |
重度 |
6 |
染色體異常 |
重度 |
7 |
先天代謝異常 |
重度 |
8 |
其他先天缺陷 |
重度 |
9 |
精神病 |
重度 |
10 |
肢體障礙 |
重度 |
11 |
罕見疾病 |
重度 |
12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
重度 |
13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中度 |
14 |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重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