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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資格:
1、雇主與受看護人之親等關係為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內之姻親;或為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
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2、雇主為外國人與受看護人具有前項親等關係,且雇主與受看護人均依法經許可在華居留。
3、雇主與受看護人無親屬關係,受看護人在華無親屬,且未居住於安養機構或榮民之家。
二、申請條件:
- A類:受看護人經合格醫院之醫療團隊專業評估認定需求為『全日或嚴重依賴照護需要』之[病症暨失能
診斷證明書]之情形者。
- B類:受看護人持有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屬11項[特定身心障礙]之情形者。
※具備上述A類或B類其一之資格後:
-
→由當地縣政府之長期照護中心推薦本國看護,需有正當理由不錄用本國看護,長期照護中心會將其正當
理由報告轉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會再次評估長期照護中心之報告與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決定是否核發申請外籍看護
工招募文件。
三、申請時應備文件: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
附表: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殘障等級:『重度』以上,才有符合資格。
序號 |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項 目 |
1 |
平衡機能障礙 |
2 |
智能障礙 |
3 |
植物人 |
4 |
失智症 |
5 |
自閉症 |
6 |
染色體異常 |
7 |
先天代謝異常 |
8 |
其他先天缺陷 |
9 |
精神病 |
10 |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
11 |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