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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ㄧ、營造業申請資格認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鼓勵民間業者投資及因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爰專案核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得聘僱外籍營造工,規範如下:
一、專案核定得聘僱外籍營造工之資格條件及申請方式以下列各款之一為限:
(一)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計畫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計畫期程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符合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三)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承建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以下簡稱政府計畫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政府計畫工程,應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民間機構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營造業申請資格(分級指標)
級 別 |
||||
各項指標 |
A |
B |
C |
D |
(權重) |
100 |
75 |
50 |
25 |
1.計畫別(30﹪) |
行政院2015年 經濟發展願景計畫所屬工程 |
行政院列管計畫所屬工程 |
部會列管計畫所屬工程 |
其他所屬工程 |
2.特殊性(40﹪) |
●高架橋梁型交通運輸工程 ●核能發電工程 |
●隧道型交通運輸工程 ●特種建築物工程 |
●水庫工程 ●水力發電工程 ●港灣工程 |
●其他工程 |
3.規模(30﹪)* |
60億元(含)以上 |
30億元(含)以上且未達60億元 |
20億元(含)以上且未達30億元 |
未達20億元 |
備註: 工程規模係指單一工程標案之契約金額。
三、營造業計算公式(核配比例及人數)
總分=計畫別級別*30%+特殊性級別*40%+規模級別*30%
核配比例(%)=總分*0.004
總 分 |
核 配 比 例 |
100 分 |
40% |
92.5分 |
37% |
90 分 |
36% |
85 分 |
34% |
82.5分 |
33% |
80 分 |
32% |
80 分以下 |
一律 20% |
工程金額 ×0.85 ×0.25 ÷1700 ÷工期日歷天×核配比率=核配人數
四、營造業申請準備資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 證、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五)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卡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需檢附)
(六)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七)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正本。
(八)審查費收據正本。
(九)通知報到函及掛號回執聯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但未報到上班者需檢附)
(十)建築執照影本一份。(建築工程需檢附)
(十一)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自工程主管機關審核日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有效,工程主管機關係指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工程主管機關,如附表二)。
(十二)其他本會規定之文件。